一、申请条件
1、征集范围。盟市级示范性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
2、基本条件。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政处罚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具有固定的创业场地,能够满足生产经营、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基础设施完善,具备“即入驻即开业”的条件,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能提供相关专业服务;有完善的入驻条件、入驻流程、管理制度、服务标准、退出机制等配套办法;有一定数量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的创业实体;有入驻实体档案库,实现入驻实体动态管理。
3、评估标准。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的基础设施。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或吸纳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脱贫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及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
二、除申报书规定的内容外,应上报以下材料
1、认定为盟市级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文件
2、《示范性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申报书》
3、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材料清单等纸质材料
三、认定程序
1、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应表明项目用途和申请资金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后,经市人社局党组会研究后批复。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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