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发挥失业保险助企扩岗作用,鼓励企业吸纳大学生等青年就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继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底。
二、1名上述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三、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精准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月将人员信息推送至各盟市、旗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各盟市、旗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向企业发送信息并经其确认后,将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放至用人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可将资金发放至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同时开通网上申请入口,对于未筛查出来或者企业银行账户信息不完善等原因未能实现“免申即享”的企业,可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自主申请。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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