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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案例(二)
一、案例情况
刘某某,男,1978年7月出生,某县人社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原主任。经查,2020年7月至2022年9月,刘某某利用对失业补助金政策的了解,伙同企业负责人刘某甲、李某某以获取好处费为目的,通过中间人介绍,为社会人员与4家企业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在缴纳1-3个月失业保险金后解除劳动关系,以此帮助社会人员骗取失业补助金共涉及人员252人,涉案金额93.9万元。刘某某获利7万余元。
二、案件警示
申领失业待遇人员在最后的参保单位存在短期1-3个月参保时,需要单位和个人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2、单位出具的解聘协议;
3、单位在用工期间该人员的工资台账;
4、该人员在单位上班期间的银行流水。
三、相关规定
(一) 《关于开展联合打击骗取失业保险基金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58 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弄虚作假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稳岗返还资金的行为, 以及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 有组织骗领失业补助金的行为, 要依法依规及时立案查处。对企业或个人涉嫌违法犯罪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同意, 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并附案件调查报告、涉案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材料, 依法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逃匿或者故意销毁证据, 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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