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政策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政策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最长为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只能申报其中一项,不可重复申报、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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