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通知
全市广大居民群众:
为使我市失业人员能够及时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及其他就业援助政策,现开展失业人员就业困难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四)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五)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二、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3)担任个体或企业法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及企业投资人合伙人等;(4)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7)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8)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9)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主要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技能培训等);(10)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11)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不适宜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注意事项
初次申请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登记的次月开始计算享受社保补贴待遇。正在连续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且无上述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情形的人员不需重新进行就业困难认定。
请符合条件的居民按常住地到所属辖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咨询办理。
四、联系方式
东山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3186085
南区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2823655
北区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6221776
兴华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6231614
新开河镇劳动保障事务所:6545176
满洲里市就业服务中心城镇就业服务:6220214
满洲里市就业服务中心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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